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HJ/T166-2004的修訂可以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監測的規范性,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比性,更好地指導區域性土壤環境、污染源或飲用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和土壤環境污染事故等類型的全流程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對我國的土壤環境質量提升與污染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修訂的主要內容
HJ/T166-2004包括13個部分內容:
1范圍、2引用標準、3術語和定義、4采樣準備、5布點與樣品數量、6樣品采集、7樣品流轉、8樣品制備、9樣品保存、10土壤分析測定、11分析記錄與監測報告、12土壤環境質量評價、13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有關章節。
本標準刪除的原標準內容主要包括:
5布點與樣品數量中簡單隨機和分塊隨機的布點方法,實際工作中一般不采取簡單隨機方法,且很難掌握土壤變異性特征無法開展分塊隨機布點。10土壤分析測定中“10.2樣品處理”,分析方法規定樣品前處理要求,根據選擇的分析方法執行相應要求即可。12土壤環境質量評價,相關內容將另行出臺標準。
13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中(1)“13.2.4土壤標準樣品”,土壤標準樣品為一般常識性詞匯且在《土壤環境詞匯》(HJ1231-2022)中已作規定。
(2)“13.2.5監測過程中受到干擾時的處理”,HJ/T166-2004主要要求突發客觀情況時進行重測,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630-2011)和分析方法標準中細化了儀器定量校準、校準曲線、儀器穩定性等檢查要求,也包含了檢測過程受到干擾的處理內容。
(3)“13.3實驗室間質量控制”,HJ/T166-2004主要要求應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能力驗證活動,以保證數據可靠性。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630-2011)中對外部質量控制已做相關規定。
(4)“13.5測定不確定度”,《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和表示》(GB/T27418-2017)已做相關規定。
本標準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監測方案編制、監測單元劃分、點位現場核查、點位確認、揮發性有機樣品采集、樣品制備環境要求、檢測有機項目的樣品制備和各環節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內容。